(2015)浦民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胡开根与陈梅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开根,陈梅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1729号原告:胡开根,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溪泉,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梅开,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原告胡开根与被告陈梅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开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溪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梅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开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陈梅开归还胡开根货款165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陈梅开多次向胡开根购买有机肥,2013年5月10日经双方结算,陈梅开结欠胡开根货款16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交胡开根收执,双方约定于2014年5月10日���还欠款。后经原告催讨未果。陈梅开在向本院领取起诉状副本等材料时口头辩称:并没有欠胡开根的货款,且欠条上的陈梅开并不是其本人签名,并书面申请要求笔迹鉴定(本院多次通知陈梅开预交鉴定费时,陈梅开均拒绝交纳)。胡开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欠条一张。陈梅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该证据异议的权利。经审查,该欠条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现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梅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胡开根诉称事实的异议。本院对胡开根提出诉讼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买卖依法应予保护。陈梅开向胡开根购买有机肥的事实有陈梅开签名确认的欠条为据,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陈梅开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胡开根请求陈梅开支付所欠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陈梅开虽申请要求进行笔迹鉴定,但在本院多次通知陈梅开预交鉴定费时均拒绝预交,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陈梅开自己承担。陈梅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梅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开根欠款165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陈梅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学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榆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