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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邱世强与陈庄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世强,庄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1555号申请执行人:邱世强,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庄斌,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世强与被执行人陈庄斌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经到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车辆管理所等相关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诗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