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钟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3刑初610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女,于广西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090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三年级,经营一间无名按摩店,住广西陆川县。2016年7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6)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6月底至7月8日,被告人钟某在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杜臂松翠里经营一间按摩店(无名称),容留邹某在该按摩店内二楼夹层房间内卖淫,并从中抽头获利。2016年7月8日晚,邹某先后与黄某乙、唐某卖淫嫖娼后,被民警现场抓获,缴获嫖资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甲、邹某、黄某乙、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广东省罚款收据,房屋出租合同,中国民生银行现金交款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钟某的供述材料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对被告人钟某以容留卖淫罪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钟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二、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暂扣被告人钟某的人民币50元,是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静人民陪审员 郑丽嫦人民陪审员 赵翠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佩珍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