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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终5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南皮县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贾茂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皮县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贾茂印,沧州渤海新区正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贾茂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5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皮县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皮县西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7663698817F。法定代表人:王树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子旺,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该公司职工,住河北省南皮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贾茂印,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委托代理人:孔文祥,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沧州渤海新区正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城区。组织机构代码:69921544-2。法定代表人:赵广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玉璞,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委托代理人:袁爱忠,男,汉族,1954年5月27日出生,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贾茂贞,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上诉人南皮县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贾茂印因与被上诉人沧州渤海新区正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贾茂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明确区分,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有着原则分歧,不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审在审理已超过三个月后仍未结案的情况下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二)本案上诉人贾茂印(一审反诉原告)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对争议标的质量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一审判决认定“鉴定机构无法按照反诉人要求进行鉴定”,并据此驳回上诉人贾茂印的反诉请求,但一审卷宗中并没有该“认定”的相关材料,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南皮县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上诉费1279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程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