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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7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湖南腾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天劲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腾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湖南天劲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7417号原告湖南腾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南社区禾塘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682821622J。法定代表人田兴正,任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天劲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586号1号科研楼101-1109、11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2N6995。法定代表人郭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腾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天劲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腾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告湖南天劲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3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腾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天劲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若帐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35万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南天劲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