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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6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路淑娥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淑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530号罪犯路淑娥,女,1970年8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芗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以路淑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路淑娥等四名被告人将未退还的赃款人民币1011165元退还给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漳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并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14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路淑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2015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路淑娥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其中上次减刑缴纳人民币500元,本次缴纳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路淑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路淑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路淑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路淑娥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路淑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丽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