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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执6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日辉、甘慧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日辉,甘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654-1号申请执行人陈日辉,1978年l1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平南县人,个体户,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甘慧玲,女,1963年l0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受理的陈日辉与被执行人甘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208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本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审判长  齐颂梅审判员  黄旗胜审判员  于 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水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