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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7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程山与连云港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山,连云港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7103号原告:程山。被告:连云港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友兵。原告程山与被告连云港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山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静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晓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