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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执3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平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平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执3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原平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法定代表人李荣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法定代表人赵勇,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忻中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过程中,被执行人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愿将自己名下的位于原平市万合苑住宅小区地下车库50间(A区16间、B区13间、C区15间、D区6间)、1#商铺一层车库38间、1#商铺二层房屋20套共1070.58㎡、2#商铺4套共1359.86㎡、3#商铺5套共2000.2㎡(具体房号、面积、单价、房价详见抵顶协议附表《万合苑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商铺抵顶明细图表》)以双方认可的29641460元价格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原平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原平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以上述价格抵顶债务29641460元。申请执行人原平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申请本院预查封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原平市万合苑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50间,其中A区16间(63#64#65#66#67#71#72#73#74#75#76#77#78#79#81#82#)、B区13间(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C区15间(82#83#84#85#86#87#88#89#90#92#93#94#95#96#97#)、D区6间(60#61#62#63#44#45#);二、预查封被执行人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原平市万合苑住宅小区的1#商铺一层车库38间(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45#、46#、47#、48#);三、预查封被执行人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原平市万合苑住宅小区的1#商铺二层房屋20套共1070.58㎡(1#55.44㎡、2#51.43㎡、3#57.07㎡、4#52.95㎡、5#57.07㎡、6#52.95㎡、7#57.07㎡、8#26.48㎡、9#57.07㎡、10#52.95㎡、11#57.07㎡、12#52.95㎡、13#57.07㎡、14#52.95㎡、15#57.07㎡、16#52.95㎡、17#57.07㎡、18#52.95㎡、25#57.07㎡、26#52.95㎡);四、预查封被执行人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原平市万合苑住宅小区的2#商铺4套共1359.86㎡(1#361.72㎡、2#401.9㎡、3#357.76㎡、4#238.48㎡);五、预查封被执行人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原平市万合苑住宅小区的3#商铺5套共2000.2㎡(3#361.92㎡、4#418.66㎡、5#328.01㎡、6#361.92㎡、7#529.6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国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裴素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