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字1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新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公司,陈新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字1914号原告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江龙经理住址:卢氏县被告陈新民,又名陈瞎娃,男,195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岳光明,卢氏县东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新民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以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慧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