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马新房马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房马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刑初31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新房马某某,曾用名马心房马某,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永和居委会21。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抓获,同年9月2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新房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云默、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新房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8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马新房马某某酒后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城挚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老凤祥金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马新房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34mg/100ml。属醉驾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新房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明,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执勤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结论笔录、及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6)1332号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马新房马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新房马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新房马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新房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