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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民初4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先德、曹选梅与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先德,曹选梅,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4879号原告周先德,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曹选梅,女,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杨丽,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5151号。法定代表人刘卫高。委托代理人浦伟、余洋,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周先德、曹选梅诉被告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先德、曹选梅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先德、曹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先德、曹选梅负担,余额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杨 凡人民陪审员 尚炳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