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9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国旅(江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艾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国旅(江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京艾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9355号原告:中国国旅(江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6938D,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北路202-1号1-7层。法定代表人:张陵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英姿,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艾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273号。法定代表人:孟庆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洁,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国旅(江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艾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国旅(江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4元,减半收取189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