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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4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蔡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4刑初36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0292。因本案于2016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海涛,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袁宇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6)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艳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及辩护人黄海涛、袁宇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蔡某和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蔡某有如下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2.其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蔡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蔡某驾驶粤C×××××号小轿车沿珠海市珠海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珠海市金湾区矿山路口红绿灯时,闯红灯并碰撞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经人行横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的被害人黎某乙,造成被害人黎某乙及其搭载的唐某、陆某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黎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并于2016年4月28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蔡某驾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黎某乙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摩托车搭载二人,驾、乘人员均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且驾车时违反交通标线指示方向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黎某乙符合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蔡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停留在现场救助被害人黎某乙,并等候交警部门前来处理,后于2016年7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又查明,被告人蔡某系粤C×××××号小型汽车车主,为该车向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珠海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被告人蔡某与被害人黎某乙家属于2016年6月8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人蔡某除了已经支付的赔偿款外,再赔偿被害人黎某乙家属共计人民币75万元,其中被告人蔡某于签定调解协议当日向被害人黎某乙家属支付赔偿款人民币8万元,剩余赔偿款人民币67万元,由太平洋保险珠海支公司在调解协议签定之日起20日内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人蔡某在太平洋保险珠海支公司支付完毕之日起10内一次性付清。该协议签定后,被告人蔡某于2016年6月8日、2016年6月29日分别向被害人黎某乙家属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8万元和7万元,太平洋保险珠海支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害人黎某乙家属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60万元。被害人黎某乙家属对被告人蔡某表示谅解,请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蔡某的供述,被害人陆某、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黎某甲、叶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处警经过、到案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停留在现场救助被害人并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蔡某的犯罪性质及情节,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许 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大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二、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