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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20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颜波与林良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颜波,林良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0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颜波,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温永尚,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良庆,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林良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良庆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颜波货款人民币559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9元、执行费人民币739元,但被执行人林良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05月31日、2016年10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林良庆的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2、于2016年06月02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林良庆的财产。3、于2016年06月06日将被执行人林良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林良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