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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民初49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果树林诉北京元通华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元通华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薛东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6民初496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果树林,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号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张凤稳,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元通华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于桂侠,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建波,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住×××。被申请人薛东芳,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原告果树林与被告北京元通华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薛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49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北京元通华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薛东芳名下价值132.6万元的财产,查封申请人果树林名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号)。果树林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果树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北京元通华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薛东芳名下价值一百三十二万六千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果树林名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号)的查封。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果树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唐玲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