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33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郑国滨与北京龙嘉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滨,北京龙嘉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3973号原告:郑国滨。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军。被告:北京龙嘉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王龙友,总经理。原告郑国滨诉被告北京龙嘉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郑国滨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郑国滨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滨撤诉。案件受理费243元,由原告郑国滨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218元退还原告郑国滨。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臧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