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72执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2016)琼72执244号案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销售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儋州今大燃油供应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销售分公司……,儋州今大燃油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72执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销售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安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儋州今大燃油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元,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销售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儋州今大燃油供应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2013)海仲字第1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第2项裁定:申请人儋州今大燃油供应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官昌加油站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办理过户至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销售分公司名下并移交被申请人,由此实际产生的税费及与此相关的费用超过2010年4月30日当时正常应缴税费的部分,由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销售分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办理相关证件过户手续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其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琼72执24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儋州市国土资源局,要求相关单位协助将官昌加油站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办理过户至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销售分公司名下。因双方在办理过程中对于税费的计算及承担问题尚未厘清,至今未完成过户手续。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儋州今大燃油供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现正在税务部门核算和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完成时间尚未能确定,因此导致迟延履行金无法明确计算,由于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特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明岗anvtzzcrd4youncv76案件唯一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圣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核:冯明岗撰稿:冯明岗校对:张圣府印刷:张圣府海口海事法院2016年10月25日印刷(共印8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