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5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李某乙、徐某乙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徐某某,李某,李某乙,徐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364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70年03月05日出生,农民,住本县。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95年10月05日出生,农民,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登飞,利辛县永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汉族,1965年06月21日出生,农民,现住本县。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74年08月27日出生,住利辛县永兴镇程湖村中街45-2户。被告:徐某乙,男,汉族,1969年03月02日出生,住利辛县永兴镇徐郢村徐营东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李某乙、徐某乙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徐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徐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徐 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尤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