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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21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1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贺兰路与鲁山道交口太阳城会所3楼。法定代表人:谭少鸿,总经理。被执行人:黄俊,男,1984年9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文波审 判 员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史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鲁 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