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庆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庆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2518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琚琼,中队长。被告:陈庆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庆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庆林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和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储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