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395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江,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嵊州市水晶芋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14252-5),住所地:嵊州市崇仁镇环镇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裘斌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海江与被执行人嵊州市水晶芋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嵊劳人仲案字【2016】16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海江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3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水晶芋食品有限公司除本院已查封的座落在嵊州市崇仁镇环镇南路13号房地产(已另案抵押)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房地产另案正在评估、拍卖处置中,尚需较长时间,本案执行标的目前未能履行,待处置完毕后依法清偿,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健民
审 判 员 裘海燕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欢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