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立军申请达拉特旗天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等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鄂执字第552号关于刘立军申请执行达拉特旗天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宝、鄂尔多斯市中宝龙元煤炭储运集团有限公司、刘俊先、石飞云、段红梅借款合同纠纷〔2015〕鄂执字第552号一案,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公证处作出的(2015)鄂证字第27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达拉特旗天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宝、鄂尔多斯市中宝龙元煤炭储运集团有限公司、刘俊先、石飞云、段红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立军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达拉特旗天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在达拉特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中14501462元,申请人刘立军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达拉特旗天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宝龙元煤炭储运集团有限公司、赵宝、刘俊先、石飞云、段红梅已对(2015)鄂证字第272号执行证书确定向申请人偿还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履行完毕证明,并申请结束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2015)鄂证字第272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立军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执行费78462.85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公证处做出的(2015)鄂证字第272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