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民初3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刘奕奎、刘学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刘奕奎,刘学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394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新江北路***号。负责人:陈泽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健,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叶桂昂,该行员工。被告:刘奕奎,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刘学谷,女,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诉被告刘奕奎、刘学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冬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敖卓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