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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倪新辉与威海金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初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新辉,威海金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初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963号申请执行人倪新辉。被执行人威海金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海滨南路28号406室。被执行人初志强,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092民初762号民事调解书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出相应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092民初7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