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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行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武荣保安有限公司诉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某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南安市武荣保安有限公司,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02行初238号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武荣保安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周世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新、傅育纯,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黄活泼,局长。被告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陈伟平,局长。第三人王某,男,194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武荣保安有限公司诉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某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武荣保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武荣保安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武荣保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武荣保安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立群审 判 员  杨 芳人民陪审员  王银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孟娴速 录 员  苏秋霞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