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5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进军申请执行常一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31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礼泉县新时乡新时坊村,农民。被执行人常某某,男,1988年5月3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城市新区13号楼1单元201室,现服刑期间。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礼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4日申请执行常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退赔赃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我院已在银行、车管等相关单位对其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且被执行人常某某现服刑期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陕0425执31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军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