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4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唐婵娟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婵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516号罪犯唐婵娟,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8日作出(2005)岳中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婵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同案犯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2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4月22日起。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2007)湘刑执字第101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唐婵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唐婵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1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10月2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婵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现有奖励分186.9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四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婵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婵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审 判 员 旷 学 瑛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俊 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