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孙兆坤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兆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13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兆坤,男,195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号院金水文化创意园*座***室。法定代表人:刘延坤,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孙兆坤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广告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二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兆坤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对三星广告公司使用房屋期限计算错误,应为95天而不是75天。孙兆坤应退还租金为19562元,而不是23233元。(二)一、二审法院酌定三星广告公司支付10000元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约定。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判令该公司向孙兆坤支付违约金26800元,生效判决判令孙兆坤多退还房租1436元错误。综上,孙兆坤依法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2012年5月7日孙兆坤出���的《收条》显示,孙兆坤于2012年5月7日已经收取了至2013年3月底的租金37000元。故生效判决自2013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14日三星广告公司实际搬出之日的使用租赁物时间为75日并无不当。三星广告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支付孙兆坤2013年度部分租金27000元,于2013年5月14日又支付10000元,生效判决按照合同约定的年租金67000元和实际交纳的2013年租金37000元,扣除2013年三星广告公司实际使用租赁房屋期间应支付的房租13767元(67000元÷365天×75天),并根据三星广告公司的主张,判令孙兆坤退还三星广告公司20998元并无不当。(二)孙兆坤请求判令三星广告公司支付违约金,该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考虑到三星广告公司确实存在未按期交纳房租等违约行为,酌定违约金数额为10000元足以弥补孙兆坤的损失,也体现出对三星广告公司违约行为的惩罚等本案实际情���,生效判决酌定违约金为10000元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兆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瑞芳代理审判员 王 峰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