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吴留堂与新郑市中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留堂,新郑市中医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1924号原告:吴留堂,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西显,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亚丽,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郑市中医院。法定代表人:赵培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二斌,法律顾问。原告吴留堂与被告新郑市中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吴留堂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吴留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留堂撤诉。受理费1952元,减半收取计976元,由被告新郑市中医院负担。审 判 长 许伟红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