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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吴留堂与新郑市中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留堂,新郑市中医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1924号原告:吴留堂,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西显,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亚丽,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郑市中医院。法定代表人:赵培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二斌,法律顾问。原告吴留堂与被告新郑市中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吴留堂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吴留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留堂撤诉。受理费1952元,减半收取计976元,由被告新郑市中医院负担。审 判 长  许伟红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