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阿文翔与被执行人袁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漾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文翔,袁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2执92号申请人阿文翔,男,1970年5月12日生,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袁明华,男,1970年10月15日生,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阿文翔与被执行人袁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后,被执行人袁明华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但被执行人已自行制定:于2016年9月份起每月28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的还款计划,经本院回告给申请人后,申请人承诺,鉴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本案可以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又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922执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履行能力,则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继松审判员 毕正书审判员 罗晓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绍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