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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传利、詹琴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传利,詹琴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60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云霁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09075927-1。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邓传利,男,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詹琴武,女,汉族,1964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传利、詹琴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詹琴武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詹琴武银行存款40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