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海英与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英,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李海英,女,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陈志才,该公司执行董事。李海英与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2016)阜仲字第22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1、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支付李海英逾期交房违约金21080元(从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以后逾期交房违约金以每日房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每两月支付一次(于第二个月30号之前支付),直至房屋验收合格时为止(两书一证齐全之日),如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不付,李海英可凭仲裁文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李海英误工费、车旅费、律师费等费用5000元整,于2016年9月10日之前支付;3、李海英放弃其他仲裁请求;4、本案仲裁费1700元(李海英已预交,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李海英)。因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李海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颍州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的(2016)阜仲字第220号调解书由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戴 云 秋审判员 张松代理审判员冯小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