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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德亚国际有限公司与李顾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33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亚国际有限公司,李顾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德亚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告仕打道56号东亚银行港湾中心2301室。法定代表人:徐紫。被���行人:李顾宝,住香港。申请执行人德亚国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顾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顾宝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房余款港币354822.96元及利息、受理费13379元和公告费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两处房产,并拟进行评估拍卖。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等待评估拍卖期间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等待评估拍卖期间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335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晓韵审判员  冯嘉彦审判员  陈里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浩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