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执3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金某甲、高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甲,金某甲,高某乙,金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309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被执行人金某甲。被执行人高某乙。被执行人金某乙。本院执行的高某甲申请执行金某甲、高某乙、金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