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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1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郭建秋、杨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秋,杨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1194-1号申请执行人:郭建秋,男,1960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申请执行人:杨香,女,1963年8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于月雲,女,1994年4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温泉镇张寨村**号院***号,身份证号4104821994********。本院受理的郭建秋、杨香申请执行于月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月雲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21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于月雲曾向长丰县公安局交纳了10000元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于月雲交纳于长丰县公安局保证金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