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项志华与高发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志华,高发国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377号原告:项志华,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燕,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涛,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被告:高发国,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军,男,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项志华诉被告高发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志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项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项志华负担。审 判 长 唐居文代理审判员 郑 蓉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