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5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淑娥、陆百秋等与陆红、孟德军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娥,陆百秋,陆红,孟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5176号申请执行人:李淑娥,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联系方式03151****。申请执行人:陆百秋,男,1977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联系方式03151****。被执行人:陆红,女,1972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被执行人:孟德军,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李淑娥等申请陆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4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淑娥、陆百秋于2016-9-2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4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习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