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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7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兰生与尹亮元、李平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生,尹亮元,李平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7民初576号原告张兰生。被告尹亮元,年龄不详。被告李平香,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生诉被告尹亮元、李平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兰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已收取),由原告张兰生负担。审判员  牛爱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峰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