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执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1675号申请执行人全某某,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朱某某,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某某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