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民辖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连云港久盛电力辅机有限公司与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久盛电力辅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辖终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临港产业区。法定代表人:冯青午,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久盛电力辅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工业集中区工业一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谢其志,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久盛电力辅机有限公司(久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7民初47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善俊公司上诉称,久盛公司诉善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善俊公司住所地不在连云港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虽然善俊公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工商局注册登记,但是善俊公司从设立开始至今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为南京市××区石鼓路华威大厦,并且善俊公司与久盛公司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支付款项等均在南京的公司所在地完成。一审法院以工厂所在地作为善俊公司主要营业地明显与事实不符。善俊公司有证据证明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南京,除有相反证据外,应认定善俊公司的所在地为南京市××区。故赣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久盛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久盛公司基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对善俊公司提起的诉讼,作为善俊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案件管辖权。因善俊公司不仅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连云港市,且其生产厂区也在连云港市,故在善俊公司不能证明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南京市××区的情况下,应当以该公司法人注册登记地确认为公司住所地。因此,善俊公司提出本案应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应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文博审 判 员  曹 洋代理审判员  丁燕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卞俏丽法律条款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才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