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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新土与解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土,解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6743号原告:陈新土,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解云国,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陈新土为与被告解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解云国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可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新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云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4日,被告解云国向原告陈新土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的事实。借款后,被告解云国至今未予归还,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解云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新土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解云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童国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