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延水与洛阳银杏嘉年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水,洛阳银杏嘉年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3764号原告:王延水,男,汉族,1964年9月9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谢红伟,河南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超杰,河南明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洛阳银杏嘉年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张沟村。组织机构代码:577602241。法定代表人:李治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延水诉被告洛阳银杏嘉年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延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三张理事卡余额共计177000元及利息(自各卡到期之日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起诉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按被告广告宣传,原告王延水先后分三次到被告洛阳银杏嘉年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会员理事卡三张(序列号分别为:No80015、No80089、No80110)用于消费,被告随即同意。当天,原告以POS机刷卡的形式在三张卡内预存50000元,按照被告宣传的优惠活动充值50000元赠送9000元计算,当天卡内共计余额应为177000元。在上述申请表中第六条明确约定:“理事卡期限为壹年,期满退还卡内余额,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办理续卡或退卡手续”。一年期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退卡手续,却遭被告无理拒绝,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方案,但至今未果。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办卡申请表中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双方应当遵守该约定。约定的权利义务到期后,被告拒不办理退卡手续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的手段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仅有悖于双方办卡的约定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和消费自由。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洛阳银杏嘉年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从2011年12月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传单途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年期满后对办理VIP贵宾卡和理事卡的原告等人(在我院已起诉立案的有68人)可退还卡内余额(VIP贵宾卡每张交款20000元,回赠2400元,理事卡每张交款50000元至100000元,回赠9000元至18000元),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的3750.93万元全部入账于被告的子公司“洛阳市开天辟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账户,用于被告的日常经营费用支出,被告公司已涉嫌经济犯罪。该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延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洛川人民陪审员 牛菲洁人民陪审员 李喜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金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