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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景执民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任朋与刘芝海、罗丽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朋,刘芝海,罗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景执民3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朋。被执行人刘芝海。被执行人罗丽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浙丽商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22时03分28秒将被执行人刘芝海所有的牌照为浙K×××××蒙迪欧牌小型普通轿车一辆,通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买受人赖远航(身份证)以人民币2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刘芝海所有的牌照为浙K×××××蒙迪欧牌小型普通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赖远航所有。二、买受人赖远航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所需的一切税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赖远航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吴昱婧助理审判员  陈秋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