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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正强与高刚祥、陈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强,高刚祥,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664号申请执行人:陈正强,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南县。被执行人:高刚祥,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陈兵,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执行陈正强与高刚祥、陈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刚祥、陈兵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正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永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