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同某某与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某某,乔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1545号原告:同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乔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同某某与被告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同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同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同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永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