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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16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谢咏君、谭双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谢咏君,谭双凤,宁波江东万户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1606号之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号。代表人:万恩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叶、吴达晒,该分行员工。被告:谢咏君,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被告:谭双凤,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被告:宁波江东万户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368号宁波江东明洲建材物资市场F区******号。法定代表人:谢咏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谢咏君、谭双凤、宁波江东万户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露露人民陪审员  忻红娣人民陪审员  吴长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吴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