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谢朝晖与张文韬、戴永魁、李军兰买卖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朝晖,张文韬,戴永魁,李军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谢朝晖,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张文韬,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戴永魁,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李军兰,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谢朝晖与张文韬、戴永魁、李军兰买卖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文韬、戴永魁、李军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谢朝晖也未能提供童振兴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张文韬、戴永魁、李军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谢朝晖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阮道云审判员 李良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小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