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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3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张汉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张汉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3930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适,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双全,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汉忠,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汉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 瑛代理审判员  潘伟生人民陪审员  卢敬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秋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