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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马新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83刑初253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新波(又名马二波),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孟州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6年5月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7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5月18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6)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新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志强、王雪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新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新波于2015年12月10日和22日通过网名为“老乡”的QQ号,分别在孟州市会昌办事处汇丰步行街十字路口东北角和孟州市汽车站南小游园内向他人出售毒品两包,共计1.2克,获毒资500元。经鉴定,两包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马新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马新坡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处罚,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新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新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新波的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同步视频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提取电子证据笔录、银行交易明细、上缴毒品单据、刑事判决书、缓刑证明;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辨认照片及监控光盘、毒品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新波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新波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新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二、被告人马新波非法所得5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杜彦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晓曼 来源:百度“”